详细介绍
保障详情重疾保障
轻度疾病保险金
罹患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每次给付基本保额的基本保额的30%,给付次数最多3次。
中度疾病保险金
罹患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基本保额的50%,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1次,给付次数最多2次。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00%,作为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一年后,再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00%,作为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次重度疾病关爱金
在符合给付二次重度保险金的条件后,若被保险人未年满60周岁,将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的二度重度疾病关爱金。
身故保障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
•
18岁前,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费、当年度现金价值;
•
18岁后,按以下三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费、当年度现金价值和当年度基本保额。
身故关怀金
18岁前给付已交保费;18岁后给付基本保额的1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将不再承担给付身故关怀金的责任。
保费豁免
轻/中/重度疾病豁免保险金
确诊合同约定的轻度、中度或重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自确诊之日后,将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仅可给付一项。
产品条款悦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附加悦享安康特定疾病保险

附加悠然倍护护理保险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悦享安康两全保险
投保须知
保障详情重疾保障
轻度疾病保险金
罹患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每次给付基本保额的基本保额的30%,给付次数最多3次。
中度疾病保险金
罹患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基本保额的50%,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1次,给付次数最多2次。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00%,作为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一年后,再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00%,作为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次重度疾病关爱金
在符合给付二次重度保险金的条件后,若被保险人未年满60周岁,将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的二度重度疾病关爱金。
身故保障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
•
18岁前,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费、当年度现金价值;
•
18岁后,按以下三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费、当年度现金价值和当年度基本保额。
身故关怀金
18岁前给付已交保费;18岁后给付基本保额的1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将不再承担给付身故关怀金的责任。
保费豁免
轻/中/重度疾病豁免保险金
确诊合同约定的轻度、中度或重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自确诊之日后,将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仅可给付一项。
产品条款悦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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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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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流程
保障详情重疾保障
轻度疾病保险金
罹患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每次给付基本保额的基本保额的30%,给付次数最多3次。
中度疾病保险金
罹患合同约定的中度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基本保额的50%,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1次,给付次数最多2次。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00%,作为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自首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一年后,再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给付基本保额的100%,作为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次重度疾病关爱金
在符合给付二次重度保险金的条件后,若被保险人未年满60周岁,将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的二度重度疾病关爱金。
身故保障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
•
18岁前,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费、当年度现金价值;
•
18岁后,按以下三项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费、当年度现金价值和当年度基本保额。
身故关怀金
18岁前给付已交保费;18岁后给付基本保额的10%。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将不再承担给付身故关怀金的责任。
保费豁免
轻/中/重度疾病豁免保险金
确诊合同约定的轻度、中度或重度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自确诊之日后,将豁免剩余各期保险费。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三者不可兼得,仅可给付一项。
产品条款悦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全能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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