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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的成立条件

时间:2023/7/8 18:54:15  |  来源:福州重疾险


福州重疾险代理人陈楠主要为投保人,提供家庭保障、子女教育、养老规划和财富管理方面的财务需求分析,并出具相应的解决方案。

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险有哪些基础知识?财产险的索赔和理赔又是怎么样的?

  对象范围上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性

  保险期限相对较短

  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财产保险适用保险代为求偿原则

  财产保险适用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财产保险代位求偿的成立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1)如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所谓保险人行使权利的问题了。

  (2)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才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也才有可能将此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3)被保险人虽然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但如果他事先放弃了权利,保险人也就无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已经没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代位前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的权益。不仅如此,被保险人在保险人代为求偿的过程中还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如果保险人发现了被保险人损害了其代位求偿的利益,可以拒绝赔偿。

  2.代位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在保险实践中,较通常的做法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先由被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被保险人依法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后,即免去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然而,被保险人为了节约时间和精力,一般都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先进行赔偿,然后外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求偿权是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自动转移的。被保险人依法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其支付了赔偿金,他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人向第三者追索的金额以不超过他索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有多余的应归还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