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分类:健康险
保障类型:疾病保障
投保年龄:0-50周岁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50种重大疾病,多次赔付,10少儿特定重疾还有额外赔付,重疾可豁免保费。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等待期 | 有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二)因导致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还应符合如下规定: (1)确诊首次患的后项重大疾病与确诊首次患的前项重大疾病分别属于本条款 3.2约定的不同种重大疾病;符合本条款3.2约定的同一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2)确诊首次患后项重大疾病的日期距确诊首次患前项重大疾病的时间间隔已满365日。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有 | 若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10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此次确诊前未发生符合本条款2.3.1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形,保险公司在按照本条款2.3.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豁免保费 | 有 |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本合同和附加合同关联 | 有 | 保险公司首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