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分类:意外险
保障类型:团体意外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了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等保障。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将按照主险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附录一”)中所列伤残之一者,保险公司将以主险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录一”所示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按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