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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尊易保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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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尊易保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险种分类:健康险
保障类型:医疗健康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期限:1年

产品特色

属于短期医疗保障产品,提供一般医疗、重大疾病医疗、重疾住院津贴保障,可个人投保也可做家庭保单。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障说明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扣除免赔额之后,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合同满期日时,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 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在医院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重大疾病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对于上述四类费用,百年人寿对于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后因初次发生并确诊罹患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30种),在医院接受治疗的,百年人寿按照合同第1.3.2款中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百年人寿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因罹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合同满期日时,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因罹患重大疾病在医院进行治疗发生的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 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因罹患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因罹患重大疾病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门诊重大疾病治疗、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对于上述四类费用,百年人寿对于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百年人寿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在等待期后因初次发生并确诊罹患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30种),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根据实际住院天数按照每日100元给付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 到合同满期日时,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百年人寿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重疾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累计给付日数为18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