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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臻选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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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臻选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

险种分类:健康险
保障类型:重大疾病
投保年龄:0-55周岁
保障期限:终身

产品特色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0种重疾、50种轻症、5种特定疾病保障,确诊轻症/重疾可豁免保费,可领取重疾关爱金,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障。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障说明
等待期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7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效力均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您可选择合同第8.2.1至8.2.25项重大疾病中的五种作为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在保单上载明),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额外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起365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365日内(含)身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