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对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属于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根据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虽在门诊治疗,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所引起的医疗费(包括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和个人自负部分);
三、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在接受诊疗过程中遭遇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二、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三、牙齿治疗(因意外伤害所致不受此限)、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十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十六、被保险人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
十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且未如实书面告知的;
十八、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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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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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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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