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分类:人寿险
保障类型:身故和全残保障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障,满期可领取满期金。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障说明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有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有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及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等待期 | 有 | 若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